話說寵物照顧不周或是生病惡意不帶寵物去看醫生
以上都可能侵犯到動保法
-- 動物之一般保護: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飼主飼養
動物應負之責任包括避免動物曹受虐待、騷擾或傷害
、不得棄養及應給與必要之醫療;任何人不得無故虐
待、騷擾或侵害他人飼養之動物;指定禁止飼養及輸
出入之動物;運送動物應遵行事項;利用動物進行賭
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博鬥之禁止及
動物宰殺方式、限制及收容處理。(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出處:
http://www.vm.nchu.edu.tw/law/central-law_25.htm
還有這邊
--請向轄區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動物保護防疫單位)舉報
請該單位到場勸導 請參閱部份條文:
動物保護法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出處:
http://www.tuapa.org.tw/board_read.asp?board_id=11553
因為上面已經有蒐集到證據,其實是可以舉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