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梅
快樂盟主
兔/天同籠請結紮,勿鐵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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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 也會有牢獄之災
出處:奇摩新聞2011/1/30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若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梅梅:應該處以「如何虐待動物,就如何處置施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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