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寵物老走失 飼主最重罰7.5萬
雪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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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3 15:42  資料 私人訊息 
寵物老走失 飼主最重罰7.5萬
更新日期:2011/02/2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盧賢秀/基隆報導〕飼養寵物要注意了,如果飼養的貓狗經常走失或被補,半年內被送到基隆市寵物銀行三次,會被罰錢,可罰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希望民眾愛寵物就要好好照顧牠。這項新規定近日公告實施。

養狗的謝小姐和許小姐聽到這項消息說應該的,真正愛狗人,不會讓牠走失。基隆市政府昨天通過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的新規範,加強寵物銀行收容管理與飼養管理外,也要加強飼主的管照責任。 市府農林科指出,基隆市寵物銀行每週二至六開放民眾認養收容的狗或貓,許多愛心媽媽定期到寵物銀行認養流浪狗或貓,去年捕捉的貓狗有二千三百多隻,被認養近六百隻,認養率百分之廿五。

半年被捕三次 開罰
寵物銀行最近發現,少數被捕捉領回後的寵物有回流現象,有的寵物經常跑丟,或是養太多寵物沒有好好管理亂跑,有的騷擾社區居民,經人向環保局抓狗隊舉報,或親自送到寵物銀行。
也有民眾指出,少數民眾在山區養狗,任其在道路上追車或人,造成恐慌,請環保局捕狗隊抓走,但不久後這些狗兒又回到山區道路。

產發處農林科希望加重飼主的照養責任,不論是貓、狗,同一飼主所養的同一隻寵物,六個月內被動物管制人員或民眾捉到三次,就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處罰,可罰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
另外,同一飼主所養的寵物,在六個月裡被捕捉十五次,就不得再認養收容所的動物。二年內沒有寵物走失或被捕,可提出妥善飼養動物計畫經市府核准後,再認養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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